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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政策
发布时间:2019-05-09    来源: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为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制定以下政策。

  一、资金安排与扶持范围

  1.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在开发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双创平台及企业。

  二、扶持政策

  (一)双创平台建设运营补贴

  3.支持众创空间(孵化器)建设。对知名专业机构或区内企业在开发区新建或利用闲置厂房、办公楼改造设立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在区科技局备案并达到区级众创空间(孵化器)认定标准的,对其购买仪器设备、公共软件以及办公场地与配套设施改造发生的费用,按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300元,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建设期限不超过两年。

  4.推动众创空间(孵化器)发展。对于市级以上年度考核为优秀的众创空间(孵化器),按照2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运营补助,每个众创空间(孵化器)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二)双创平台认定奖励

  5.新认定的区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和新备案的省级众创空间、省级孵化器、新备案的国家级众创空间和国家级孵化器,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上述奖励从高不重复享受。

  6.对新认定的区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孵化或创业示范基地,分别按照每年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助。上述补助从高不重复享受。

  7.对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双创平台孵化培育补贴

  8.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示范基地内培育的企业获得政府性奖励资金或者股权投资(含社会投资)的,按照企业获得的区级以上政府性奖励资金或者一次性股权投资额,总额达到100万以上、500万以上、1000万以上的,分别给予孵化平台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上述奖补从高不重复享受。

  9.众创空间(孵化器)为入驻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并获得银行贷款的,按年度贷款总额的1%给予孵化平台奖励,每个众创空间(孵化器)当年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0.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示范基地每孵化培育或引进1户科技型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分别给予孵化平台0.2万元、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11.对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示范基地举办的经区科技局备案的主题论坛,给予其举办费用50%补贴,每家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2.鼓励众创空间(孵化器)设立孵化基金。由众创空间(孵化器)设立,专项投资于平台内创业企业和团队的孵化基金,经认定,开发区按不超过25%的比例进行参股,单个孵化基金出资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四)入驻企业补贴

  13.鼓励大企业开展双创。对于区内大企业孵化器培育或招引入驻的企业,当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含)以上、2000万(含)以上,分别给予入驻企业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14.对新落户在双创平台的科技型企业,给予第一年10元/平方米/月、第二年5元/平方米/月的房租补贴,单个企业补助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

  15.对于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大企业骨干人员和技术人员、海归留学人员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产业方向为人工智能、电子信息或新能源,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16.对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示范基地内经认定的区级科技型企业,至少拥有I类知识产权1件或者II类知识产权6件,且当年知识产权申请或授权量在3件(含)以上,按照2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运营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

  17.对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示范基地内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18.对国家、省、市各级政府部门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中,入围市赛决赛、省赛决赛、国家级赛事的项目(团队),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19.对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示范基地内企业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完成的技术合同交易,按年度累计交易总额的1%给予企业奖励,每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0.对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示范基地内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贷款的,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贴息,每个企业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人才扶持政策

  21.对大学毕业生(包括在校生)在区级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示范基地内设立创业实体,并担任创业实体负责人或股东的,给予每户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扶持。

  22.在开发区创业的高层次人才,优先推荐开发区国有引导基金支持;引进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符合支持条件的,给予每个团队不超过500万元的基金扶持。

  23.对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示范基地内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个人申请贷款的,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享受贴息的创业贷款不超过10万元。

  三、附则

  24.本政策具体实施细则及有关说明另行制定。

  25.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并纳入失信名单;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

  26.本政策由科技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监察室负责加强对政策执行的监督。

  27.本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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