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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科技创新政策
发布时间:2019-05-09    来源: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为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推进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资金安排与扶持范围

  1.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在开发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和单位。

  二、扶持政策

  (一)科技金融产品

  3.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对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贴息,单个企业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4.专利质押贷款补贴。支持企业以专利质押贷款方式融资,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企业当年新发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的30%贴息及专利评估费50%的补贴,单个企业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科技创新奖励

  5.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对当年新认定、重新认定或新落户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6.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台阶奖励。对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2亿元,且增幅不低于全区平均增幅的,分别给予管理团队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

  7.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房租补助。在开发区范围内租用办公用房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在高企有效期内,年缴纳税收达到200元/平方米/年以上,且当年缴纳税收同比增长15%以上的,按照20元/平方米/月(不超过企业实际租赁价格)给予房租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8.研发仪器设备购置补助。对经认定的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以上),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9.研发费用投入补助。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15亿元之间,研究与实验发展(R&D)经费内部支出比上年同比增长,R&D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以下条件之一,对企业给予相应补助。

  (1)2%≤比重<3%,按当年R&D经费内部支出的1‰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比重≥3%,按当年R&D经费内部支出的2‰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0.科技进步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及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11.新建研发平台奖励。对验收通过的国家级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50万元奖励;对验收通过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实验室、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给予20万元奖励;对验收通过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10万元奖励。

  12.起草标准奖励

  (1)对主持起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2)对参与起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排名前三位)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

  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3.知识产权奖励

  (1)知识产权定额奖励:区内企事业单位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6000元奖励;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的,每进入一个国家或地区给予5万元奖励(同一专利最多奖励3个国家(仅限欧美日)或地区);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证书、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著作登记权证书的,分别给予每件1万元、800元、500元、500元奖励。

  上述资金支持对象包括:(1)区内作为发明专利第一申请人的企事业单位;(2)区内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申请发明专利时,作为除高校、科研院所外排名为第一申请人的企业,且该企业需获得高校、科研院所同意;(3)知识产权必须与主营业务范围相关。

  每家企事业单位获得的国内发明专利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5万元,国际发明专利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证书、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2)知识产权零突破奖励:区内企业(单位)年发明专利授权量实现零的突破,前3件每件给予2000元奖励。

  (3)知识产权奖项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专利金奖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专利优秀奖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省专利金奖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4)知识产权称号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5)知识产权贯标企业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贯标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省级、市级知识产权贯标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三)科技成果转化奖励

  14.技术服务交易奖励。区内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完成的技术合同交易,按年度累计交易总额的1%给予奖励,每个单位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5.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区内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区内实现转化,且科技成果对企业产品有核心支撑作用的,按产品当年销售额的1%给予企业奖励,每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6.研产对接平台奖励。对区内企业在市技术需求对接平台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实质性合作的,按照企业实际投入费用的30%给予补助,每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7.中介服务机构奖励

  (1)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奖励:对注册在开发区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当年辅导区内企业成功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10户以上的,按照每户1000元标准给予奖励,每家中介机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2)高企代理机构奖励:对注册在开发区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当年辅导企业成功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达到5户(含)以上的,按照每户1万元标准给予奖励,每家中介机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专利代理机构奖励:对注册在开发区的专利中介机构,当年代理区内企业发明专利超过100件的,给予20万元奖励。

  18.流片费用补助

  (1)对区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同一产品首次流片发生的费用(含MPW或企业第一次独立投片费用),给予50%补助,单一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同一产品进行测试验证发生的费用,给予50%补助,单一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每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附则

  19.本政策具体实施细则及有关说明另行制定。

  20.本政策中第4条款为承接合肥市支持自主创新政策、第8条款为承接省支持科技创新政策,随省、市级政策变化而相应调整,与省、市其他相关政策不重复享受。

  21.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并纳入失信名单;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

  22.企业(单位)受让取得的知识产权不属于奖励范围;鼓励企业(单位)将获得的资金奖励给知识产权发明人。

  23.本政策由科技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监察室负责加强对政策执行的监督。

  24.本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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